#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64号；**成文日期**：1999-10-1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26/content.html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