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144号；**成文日期**：2015-12-24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4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