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6〕43号；**成文日期**：2016-04-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3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