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1〕89号；**成文日期**：2011-12-07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9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