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6〕81号；**成文日期**：2016-07-25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9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