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1〕4号；**成文日期**：2011-01-2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8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