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4〕79号；**成文日期**：2004-05-2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1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