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3〕83号；**成文日期**：2013-11-1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9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