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18号；**成文日期**：2007-02-10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208/content.html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