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9〕97号；**成文日期**：2009-07-0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0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