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1〕97号；**成文日期**：2001-06-19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8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