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1〕64号；**成文日期**：2001-04-17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72/content.html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