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124号；**成文日期**：2007-09-10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7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