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3〕52号；**成文日期**：2013-07-29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0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