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7号；**成文日期**：2007-01-10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23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三、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述出口退税申报，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予以审核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