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07〕34号；**成文日期**：2007-03-2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92/content.html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