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80号；**成文日期**：1998-05-12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84/content.html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