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6〕20号；**成文日期**：2006-02-2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0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