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6〕86号；**成文日期**：2016-08-03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8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