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4〕200号；**成文日期**：2004-12-10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5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