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9〕14号；**成文日期**：2009-02-05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0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