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6〕12号；**成文日期**：2016-01-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4616/content.html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