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4〕126号；**成文日期**：2004-07-23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40/content.html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