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8〕152号；**成文日期**：2008-12-1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2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