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3〕1号；**成文日期**：2013-04-02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62/content.html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