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118号；**成文日期**：2015-10-30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8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三、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 　　五、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抄送：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