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2〕128号；**成文日期**：2002-08-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81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