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100号；**成文日期**：1995-10-2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36/content.html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