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9〕133号；**成文日期**：2009-12-0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5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