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16号；**成文日期**：2015-01-2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6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docx　 　　　　　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