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1〕7号；**成文日期**：2011-02-25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8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