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0〕98号；**成文日期**：2010-11-0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3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