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4〕122号；**成文日期**：2014-12-23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9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