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04〕17号；**成文日期**：2004-04-1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864/content.html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