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97号；**成文日期**：2015-08-2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0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