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4〕4号；**成文日期**：2013-12-3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0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