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81号；**成文日期**：1997-12-2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98/content.html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四）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