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1〕76号；**成文日期**：2011-08-26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7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