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3〕5号；**成文日期**：2013-02-06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9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