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162号；**成文日期**：2007-12-1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68/content.html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