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1994）财税字第63号；**成文日期**：1994-10-1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74/content.html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