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47号；**成文日期**：1995-12-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34/content.html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