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39号；**成文日期**：2007-03-20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9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