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0〕57号；**成文日期**：2010-06-22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4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