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4〕224号；**成文日期**：2004-12-2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4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