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5〕119号；**成文日期**：2005-07-2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04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