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6〕162号；**成文日期**：2006-12-27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23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