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4〕20号；**成文日期**：2014-03-1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7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