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4〕108号；**成文日期**：2004-07-05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06/content.html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I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