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4号；**成文日期**：2015-01-2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6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